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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驳回GE等针对小米的AASI申请,撤销一审判决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
2024-08-26

知产财经获悉,2022年2月7日,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GE Video Compression(GEVC)和Mitsubishi(三菱)两原告的“反禁诉令”(“anti-anti-suit-injunction”简称为AASI)申请。

 

此前,2020年12月11日,GEVC和三菱两原告在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小米提起预防性的AASI申请;在未通知小米的情况下,2020年12月14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直接颁布了该预防性的AASI,禁止小米在德国以外的其他法域对申请人( GE和Mitsubishi)提起单方禁诉令以禁止申请人在德国发起针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诉讼或禁止申请人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后小米提出异议;2021年7月15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部分改判,将原始AASI的范围限缩于德国诉讼案件涉及的专利。小米上诉至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认为预防性AASI缺乏合理性。

 

以知名法官Dr. Thomas Kuehnen为庭长的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经审理,以预防性AASI在德国法下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的AASI。认为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小米会在中国法院申请ASI,一审法院颁布的预防性AASI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也没有必要提供不申请ASI的承诺。


法院认为,AASI在一定限度下是符合宪法要求的。原则上,权力人有寻求司法保护的宪法自由,因此另一方请求限制诉讼的行为本身缺乏法律保护的必要。


在SEP诉讼的语境(背景)下,这不是一个禁止实施人求助于其本国法院进行FRAND裁决的问题。德国AASI的主题不是针对专利实施人的国外FRAND许可诉讼,而是针对该许可诉讼所附带的禁诉令。这样的禁诉令是不能被接受的。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来看,不仅专利实施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而且SEP持有人自然也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可以相应地要求对其在德国的诉讼进行制度性保护(参见《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宪法上存在允许并要求颁布AASI的理由,但仅限于在客观上对确保专利所有人的有效法律保护是“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而非纯粹预防性应用的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德国法律,只有在存在“紧迫的侵害风险”的情形下,才能颁发AASI。本案中原告不能仅凭猜测小米可能在中国申请ASI就认为存在“紧迫的侵害风险”。如果没有已经提出的禁诉令,或者没有具体迹象表明专利使用者打算这样做,那么就没有客观的必要发出纯粹预防性AASI,也不能要求实施人在收到SEP侵权通知后,不仅要声明愿意许可,还要向权利人保证不会请求ASI。法院认为实施人的利益同样需要进行考量,需要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利益,如果过度颁发预防性的AASI,会给实施人造成额外不必要的负担。


另外,就预防性AASI的效果而言,法院认为如果执行AASI所带来的惩罚不能威慑到颁布ASI判决的法院,即使权利人拿到预防性的AASI判决,被指向的法院可能针对AASI颁布AAASI,对权利人而言也没能获得任何实质性的保护。

 

最终,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的AASI裁决,并驳回原告关于AASI的申请。



相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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